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简称中电协),英文名称为China Electrical Equipment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CEE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电工产品的制造、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用户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器工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 本团体的基本职能是沟通、协调、自律、服务,进行电工行业的自律规范,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
(二)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和调研相关情况,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三)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的反倾销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标准化管理以及相关标准化工作。
(五)推动信息化带动传统产业的进程,组织信息化技术研究,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对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编辑行业情况介绍、产品综合样本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根据授权搞好本行业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六)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行业质量管理和产品认证,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工作,组织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
(七)实施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会员遵守。
(八)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九)推动本行业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发展。
(十)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协助政府推动企业和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
(十一)开展本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订和调整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的价格和税收信息,组织行业内投标、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
(十二)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工作,与国内外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交流,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十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境内外本行业产品和技术的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
(十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电工产品制造及相关企业、用户单位和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工程成套、销售、地方协会等法人单位;
(五)推荐或提名为本团体副会长的人选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
(四)可委托执行副会长行使其上述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1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